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州、县(市)及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规 划 设计 收费 抄 报:国家计委、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 送: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价费字[1993]168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是在原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修订的,现予以发布执行。 二、城市规划收费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工日八十五元。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按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由承包方和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行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国家计委一九八七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试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规划设计 收费标准 通知 抄 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试 行)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说明 一、本工日定额是在原国家计委87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对原标准中的不合理部分进行了调整,采取按直接生产人员所需的工日来计算收费的办法。 二、本工日定额已列出常见的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总图设计、风景区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单项市政工程规划等。还有一些项目,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及技术论证,工程可行性研究等,未列出具体定额的,可参照已列定额以实际需要工日计算。 三、执行本工日定额,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根据实示需要,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需工日数应作相应增减。 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 五、对于地形特别复杂、技术难度度以及审查层次多的规划项目,可根据其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增加的情况,按定额乘1.1-1.3系数。 六、经济特区规划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比照本定额适当提高。 七、执行本工日定额需提供图纸及文件6套(总体规划应另提供彩图一套)。 八、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规划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即应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其中总体规划评审定案完成后支付50%;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再支付30%;规划设计项目全部完成后交付规划设计成果时结清全部规划设计费用。 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目录
一、城市总体规划 1、总体规划
注:本定额中城市规划应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期末规划人口规模为准。 2、总体规划纲要: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其工日按总体规划定额的30%-40%计。 3、城市分区规划
注:本工日定额是指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完成后,根据实际需要紧接着进行分区规划的工日。如果在总体规划完成后时间较长,变化较大,必须重新收集资料、调研分析才能进行分区规划,可视增加的工作量酌情另计。 二、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注:开发区包括各种类型技术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注:以生活居住为主的城市综合区的详细规划可参照此定额。 (2)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注:此定额中未含工程管线规划和竖向规划的工作量,如做其工作量可比照(1)居住区定额的33%另计。 (3)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三、总图修建设计 1、城市一般地段
注:(1)本定额含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和总图修建设计工作量,但不包括区内建筑设计,单项工程管线设计,小游园、绿化、土方等单项设计的工作量,以上各项设计均参照其行业规定标准。 (2)地形复杂地区可乘1.1-1.3系数。 2、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注:普通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的总图修建设计工作量比照居住区定额的70-80%计算。 四、风景区规划 1、风景区规划大纲
2、风景区总体规划
注:(1)、此定额的规模应按达到总体规划深度的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2)、此定额已包含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五、城市交通规划
注:(1)、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2)、交通调查和资料收集系指配合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以及收集整理委托方负责提供的现状和规划资料。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未计入。 六、单项市政工程规划 1、城市道路规划
注:(1)、本定额不包括高速路、高速道路。 (2)、场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比照有关工程定额。 2、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注:(1)城市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红线宽度40m以上的交叉口。 (2)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可比照“地下过街道”定额。 3、城市市政工程管理线规划综合
注: (1)管线规划综合的长度按每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 (2)管线累计根数超过7根时乘1.1调整系数; (3)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15以上的乘1.2调整系数。 4、城市市政管线规划 单位:工日/公里/根
注:各类厂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参照其他相关行业的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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