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建设字〔2002〕51号 (广东省建设厅2002年5月13日颁布)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地级市、顺德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其质量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合理价格是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前提。为此,国家对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可上浮25%)。 二、勘察、设计经营者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收费额,不得擅自降低和超越。 三、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中,要认真贯彻粤府办〔2001〕115号文精神,把勘察、设计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采取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合同的问题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应通过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纠正勘察设计价格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拒不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勘察、设计经营者,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予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当年度单位资质年检时定为不合格。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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