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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的聘任条件

第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以下简称“景区检查员”)在旅游行业专业人员、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中产生, 不搞终身制

第二条 景区检查员基本条件: 1、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熟悉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业务,全面掌握《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及相关的评定细则。 3、工作作风严谨。

第三条 景区检查员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检查员。 国家级检查员还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在省级以上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及专业机构工作,熟悉旅游景区业务。 2、在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其旅游景区在服务与管理方面成效显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有一定声誉。 地方检查员还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 在地市级以上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及专业机构工作,熟悉旅游景区业务。
  2、 在 3A级以上旅游景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且任期内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业绩良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

二、景区检查员工作守则

第四条 景区检查员要在相应等级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的书面委派下,对旅游景区进行检查评定或复核工作。

第五条 景区检查员在现场评定检查前,要预先研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评景区的概况和特点等。

第六条 景区检查员的现场检查景区时必须遵守下列程序:资料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对景区反馈意见。

第七条 景区检查员对景区提出的现场反馈意见,应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现场反馈意的意见要载入书面报告。

第八条 景区检查员在现场检查结束后要向委派机构提交现场检查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景区检查员的评定工作要遵循民主集中制,评定结果以评定小组的意见为准。

第十条 景区检查员在评定工作中不扰民、不扰政,不允许因为评定工作打乱正常旅游秩序。

第十一条 景区检查员不允许做出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不允许对外透露受评景区的有关内部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景区检查员在工作中不允许受评单位宴请,不允许向受评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允许谋取私利。如有违纪投诉等情况,要严肃查处。

三、景区检查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可以接受对全国范围内5A级和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地方级景区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聘任,可以接受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和5A级、4A级旅游景区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谁聘任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景区检查员的日常管理由聘任机构负责。全国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各级景区检查员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不合格和违规的各级景区检查员有权终止其资格。

第十五条 景区检查员离开与景区管理相关的岗位,其检查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区 点质量 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培训、考评和颁发证书。省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评定机构进行培训、考评和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确定对景区检查员的培训内容、统一考评方式、统一证书样式、统一备案、统一公布名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 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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