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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

(国家旅游局令第 13号的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水平,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旅游规划设计的独立法人,均可申请旅游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可从事以下业务:

1.编制国家旅游发展规划、跨省域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及地方各级旅游业发展规划;

2.编制各类旅游区总体规划、旅游产品开发规划等专门规划;

3.提供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认定、逐级递升、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经所在地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推荐,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认定。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经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授权,由省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并报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申请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1.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证书或事业法人证书;

2.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

3.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4,人事、财务制度及合同管理规定;

5.申请单位的规划设计成果及评审意见;

6.申请单位的旅游科研成果及获奖证明文件。

7.规划设计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九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机构受理各申报资质单位材料后,要全面征求项目委托 方意见 ,参考同行专家意见,认定其成果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条件由旅游规划设计能力、业绩、信誉和基础条件等方面构成。

第十一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市场信誉很好。申报前两年内所有承担的项目,委托方普遍评价市场信誉很好。

2,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具有5名以上从事旅游规划设计 3年以上的专职规划人员,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旅游规划设计基础条件很好。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事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独立完成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3个地市级旅游发展规划,或5个大型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任务。

5.获得乙级资质1年以上, 且从事 旅游规划设计3年以上。

第十二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市场信誉良好。申报前1年内所有承担的项目,委托方普遍评价市场信誉良好。

2,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具有3名以上从事旅游规划设计3年以上的专职规划人员;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专业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旅游规划设计基础条件好。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事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50 元人民币。

4.独立完成过地市级旅游发展规划,或3个重点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任务。

5.从事旅游规划设计1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市场信誉好。申报前1年内所有承担的项目,委托方普遍评价市场信誉好。

2.旅游规划技术力量较强。具有2名以上旅游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2名以上从事旅游规划设计经历3年以上的专职规划人员;专业配置较齐全,具有旅游经济、市场营销、文化历史、资源与环境、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3.旅游规划设计基础条件较好。规划设计机构为企业法人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规划设计机构为事业法人的,其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独立完成过2个县级旅游发展规划或2个旅游项目规划。

5.从事旅游规划设计1年以上。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实行积分制管理。采取五分制,由项目委托方对其委托资质单位的信誉和项目质量进行评分。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综合统计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积分情况,作为资质复核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甲级和乙级资质单位要及时将完成的规划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各省级旅游规划设计机构要及时报送甲乙级资质单位所完成项目的评分情况。

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复核一次。资质复核以积分值为基础,以同行专家意见为参考。

第十七条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如变更名称,须报原认定单位备案, 并换发 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全国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委员会统一印制,认定单位颁发。

第十九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注明资质等级和批准证书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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